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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有哪些?应履行哪些义务?

2009-08-05  纪检监察室    访问量:

权利:
  ⑴ 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⑵ 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⑶ 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⑷ 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义务:
  ⑴ 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⑵ 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⑶ 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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