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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2009-08-05  湘高工委发[2004]2号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推动普通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委近几年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本省范围内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普通专科学校及职业技术学院;本规范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副校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不能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  不准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二)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三)  不准接受本校各处室、院系和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其他各种福利,或到这些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支付的个人费用;
    (四)  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境)、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动用公款公物操办;
    (五)  不准利用职权多处占房,或多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装修私人住宅;
    (六)  不准擅自接受外单位或下属单位邀请出国(境)访问,不准擅自接受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其他单位所提供的资金或便利出国(境)从事各种活动;
    (七)  不准借出差、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八)  不准利用职权向学生推销书刊、教材教辅资料和其他学习用品。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能违反人事管理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权谋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二)  不准泄露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中应该保密的信息;
    (三)  不准擅自改变干部任免工作程序,不准搞临时动议任免干部;
    (四)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五)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拉邦结派,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六)  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人事任免、调动,教师聘任、职称评聘等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一)  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财务人员开假票、多开票、报假账、做假账、涂改伪造账目凭证;
    (二)  不准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  不准授意、暗示或默许下属部门或单位隐瞒、截留、转移、私分应上交学校的收入;
    (四)  不准动用事业费和发展基金滥发奖金和物资,不准擅自变更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五)  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物资管理规定。    、
    (一)  不准违反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等方面规避招投标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  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建、维修、大宗物资采购等竟标活动;
    (三)  不准在经营活动中擅自决定价格、优惠条件、工程承发包等事项;
    (四)  不准私下会晤客商泄露工作和经济秘密:
    (五)  不准借批准转让、出租、调换学校的仪器设备、物资及房地产等国有资产之机谋取私利。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教学、科研、学术等职业道德规范和有关规定,不能在教学、科研和各种学术活动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一)  不准利用职权在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评奖、职称评定等工作中拉关系,搞特殊化或弄虚作假、投机取巧;
     (二)  不准利用职权在他人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不准抄袭。冒用他人论文、著作,不准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三)  不准利用职权排斥不同学术流派和排挤,压制持不同学术观点的学者、教师;
    (四)  不准利用职权从学校自筹自管的资金中,违反规定为自己从事的科研项目批经费和设备;
     (五)  不准违反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六)  不准在对学生(含研究生)考试、奖惩、学籍、毕业论文(设计)、保送读研究生的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违规插手干预;
     (七)  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乱发文凭。
    第九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认真落实招生考试政策,严格按程序操作。
    (一)  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违反规定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递条子、打招呼,干扰招生考试工作;
    (二)  不准违反规定对外办班和签订办班招生合同,不准利用本校资源私自办班;
    (三)  不准利用招生考试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参与经济活动的有关规定。
    (一)  不准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经商、办企业,或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
    (二)  不准擅自在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个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兼职工资和其他报酬;企业所给工资及其他报酬,应直接转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由学校按政策统一进行分配;                    
    (三)  不准个人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收受回扣、中介费或其他财物。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能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  不准利用职权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科研立项、成果鉴定、表彰奖励、招生就业、住房分配、出国、就医、用车等方面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二)  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旅游的费用;
    (三)  不准授意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打着领导干部的牌子以权谋私;
    (四)  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承包和经营学校所属或由学校控股的企业、教育机构、中介机构等;
    (五)  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承接学校及校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大宗物资购销项目以及后勤服务性项目。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  不准接受公务活动中的超标准接待
    (二)  不准给上级领导机关送礼;
    (三)  不准超标准接待党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  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互相宴请或安排进行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
    (五)  不准违反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公车私用;
    (六)  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配备和使用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住宅电脑和报销上网费用;
    (七)  不准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
    (一)  凡属本单位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调整、师资配备、经费预算和大额经费开支、收入分配、新建再建项目立项等重大事宜,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说了算;
    (二)  学校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广泛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准违背大多数人意见武断决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高校党委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学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范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贯彻实施本规范,要发挥学校民主党派、特邀监察员、工会、教代会和教职员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    要将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干部年终述职述廉、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归入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范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中层领导干部可参照执行本规范,或由学校根据实际制定校内中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中共湖南省高等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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